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奖项:
(一)集体荣誉: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支部)、活力团支部、优良学风班、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学生社团。
(二)个人荣誉:科院之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优秀志愿者、优秀导生、优秀毕业生、优秀楼层长、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第三章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五条 先进集体评选基本条件:
(一)获得学校的集体资格认定;
(二)集体成员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集体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集体成员学习刻苦、勤奋,勇于探索,具有良好的学风;
(五)集体凝聚力强,关系和谐,积极开展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为学风校风和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团委(团支部)班子健全,组织工作得力,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费收缴和团员“推优”,积极、有效、创造性地开展团的工作,团费收缴率100%,志愿者注册率100%;
3、团委(团支部)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年度内团员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4、团委(团支部)成员定期研究团的工作,带领团员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科技竞赛和文体活动,原则上上一年度班级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体质测试及格率不低于90%;
5、支部全体成员具有较强的团员意识,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规范,支部递交入党申请的人数超过60%。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五四红旗分团委”的评选具体参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表彰办法》,评选时间另行通知。
3、由各分团委(团支部)提出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院团委审核评定。
第七条 活力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以当年团省委要求及校内评选文件为准。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评选。
2、由各分团委(团支部)提出申请,系办初审,院团委组织评审。
第八条 优良学风班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学风优良,原则上上一学年班级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3,班级学生获得奖励人数多、比例高;
3、在学风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赛、文明校园等方面表现突出;
4、在上一学年内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导致退学的学生人数未超过班级总人数的5%。
(二)评选办法
1、每年10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班级提出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审核评定。
第九条 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3、实施时间1年以上,参与人数不少于30人;
4、活动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带动、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评选办法
每年9—12月份申报、评选、表彰,具体以当年评选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条 优秀学生社团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在我院正式注册并成立时间满一年,制度建设完善,日常管理规范,遵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学院各项管理规定;
3、社团积极开展活动,活动形式新颖,宣传及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能较好地提高会员的素质,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的影响;
4、能按照要求完成会员注册和活动开展等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社团为单位组织申报。
2、由社团提出申请,报院团委审核评定。
3、评选规则具体以当年评选通知文件为准。
第四章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严谨踏实,勇于探索;
(四)原则上评选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五)体育及体测成绩达标(体育课程免修者除外);
(六)符合“第二课堂成绩单”中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科院之星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成绩优秀,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
3、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等方面有突出的事迹或成就,能够起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作用;
4、本人先进事迹在校园媒体或其他社会媒体上有过相关报道,取得较大反响。
(二)评选办法
1、每年9—12月份申报、评选、表彰,具体以当年评选通知文件为准。
2、根据实际情况,评选“科院之星”、“科院之星”提名奖若干名,并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积极参加创新实践、文化体育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支持学院、系办、年级及班级的各项工作,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年内各门必修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操行成绩评定为优秀,学年综合测评达班级前 5名;
4、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
(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产生,约占三好学生总数的5%;
2、学年内各门功课成绩优秀率为80%以上;
3、学习上富有创造能力,并有显著成绩;
4、在校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各方面表现优异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审核评定。
3、每年10月份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十四条 优秀团员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
3、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成为团组织活动的骨干。
(二)评奖时间及办法
1、每年4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每年5月份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品。
2、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院团委审核评定。
3、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埋头苦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学年内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
(二)评奖时间及办法
1、每年4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每年5月份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品。
2、由学生提出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院团委审核评定。
第十六条 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在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关心社团工作,主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为社团的工作做出贡献;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为各社团的良好沟通作出贡献,办事积极认真,不徇私舞弊,对待工作不怕苦,不怕累;
4、在社团工作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学年内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社团组织为单位统一申报,具体以当年院团委通知为准。
2、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团联合会初审后推荐,报院团委审核评定。
第十七条 优秀志愿者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坚持参加服务活动在半年以上,参加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小时以上;
3、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期间,服从组织领导,积极维护志愿者的良好形象,不怕苦不怕累,表现突出;
4、学习刻苦,学年内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志愿服务组织为单位统一申报,具体以当年院团委通知为准。
2、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志愿者联合会初审后推荐,报院团委审核评定。
第十八条 优秀导生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担任导生工作满一年,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学年内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
3、积极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班级管理,引导学生配合系办及学院开展各项工作;
4、所带班级学风良好,班级无重大违纪事件发生。
(二)评选办法
1、各系优秀导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全院新生班导生总数的60%,大二、大三各班导生工作优异者可破格申报。
2、每年10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3、由学生提出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审核评定。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对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学院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本科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且6次综合测评均在班上前5名,专科学生4次综合测评均在班上前5名;
3、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全国英语四级(CET-4)统测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TEM-4);
4、本科生至少两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十佳大学生等校级以上荣誉;专科学生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荣誉;
5、凡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直接认定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办法
1、推荐、评选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名,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推荐人选,报学工部审批。
2、优秀毕业生经学院批准后公示,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
(四)评选时间
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评比。
第二十条 优秀楼层长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吃苦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得失,把集体利益摆在首位,组织观念强,服从组织的各项安排;
3、担任楼层长半年以上,在文明宿舍创建工作中,出色完成所负责工作,所在楼层整体良好,宿舍氛围融洽,卫生状况良好;
4、上一学期各门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
(二)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学工部审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积极参加各系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取得较大成绩;
3、虽未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但自发进行社会实践,取得突出成绩或提交较高价值调研(实践)报告的。
(二)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审报,每年10月份表彰,颁发证书与奖品,具体以当年院团委通知为准。
2、由学生提出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院团委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奖励种类及办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参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奖学金
(一)人民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
(二)人民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年级或专业(各系自行确定)排名处于前3%者,具有一等奖评定资格;
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年级或专业(各系自行确定)排名处于前10%者,具有二等奖评定资格;
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年级或专业(各系自行确定)排名处于前18%者,具有三等奖评定资格;
综合测评成绩=操行成绩×30%+平均考试成绩×70%(注:平均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平均考试成绩=平均课程学分绩点×10+50)。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学期评奖资格。
(1)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操行成绩为差者;
(3)一门或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含体育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奖励人数及金额:
一等人民奖学金1200元/人·学年,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二等人民奖学金800元/人·学年,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
三等人民奖学金600元/人·学年,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四)评奖办法和时间
1、人民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的人民奖学金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评定完成。
2、毕业班毕业学期不参加人民奖学金的评定。
3、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程序由班委充分酝酿后提名,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和团支部按标准和比例提出候选名单,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初审名单在系至少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工部核准。
4、人民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坚持标准,民主评议,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5、对学工部核准的人民奖学金名单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工部反映,学工部有权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人民奖学金获得者的获奖资格。对学工部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名投诉。
6、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当学期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为提高学校生源质量,鼓励更多高中学习阶段品学兼优的考生报考我院,特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结合我院实际,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第一志愿(或平行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统招优秀新生,并按时报到办理完毕各项入学手续者,均具有资格参加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二)等级及金额
学院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15000元/人,一等奖:10000元/人,二等奖:5000元/人,三等奖:3000元/人,优秀奖:1000元/人。
(三)评定条件
1、第二批本科和第三批本科合并录取的省份:
(1)特等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高考录取投档成绩高出考生所在地上一批次分数线及以上者。
(2)一、二、三等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高考录取投档成绩高出考生所在地本批次及上一批次分数线差额的80%及以上者为三等奖;高出90%及以上者为二等奖,高出95%及以上者为一等奖。
(3)优秀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高考录取投档成绩高出考生所在地本批次及上一批次分数线差额的70%及以上者。
2、第二批本科和第三批本科没有合并录取的省份:
第三批本科录取考生,高考原始成绩超出所在省第二批录取资格线20分及以上,均具有资格参加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等次视新生人数及成绩情况确定。
(四)评选程序
1、招生办公室根据新生档案及高考成绩,按照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拟定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在举行新生开学典礼一周前报学生工作部。
2、学生工作部根据评定办法,对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领导审核,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等级予以公布。
(五)附则
1、凡是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不得主动申请退学,否则必须退回已发放的优秀新生奖学金。
2、本实施办法自2019级新生起执行。
3、本实施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东风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均可申报;
2、参加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国家二等奖以上者,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组织的思想引领类、文艺类、社会实践类竞赛活动获得国家二等奖以上者,具有一等奖评定资格;
3、参加省级(地区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二等奖以上者及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三等奖者,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组织的思想引领类、文艺类、社会实践类竞赛活动获得国家三等奖以上者及参加教育厅、团省委组织的思想引领类、文艺类、社会实践类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者,具有二等奖评定资格;
4、参加省级(地区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三等奖者,参加教育厅、团省委组织的思想引领类、文艺类、社会实践类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我院学生身份发表科研论文、调查报告者,具有三等奖评定资格;
5、集体奖项按该项目最终获得最高奖项奖励(竞赛集体项目中有分项获奖的不再重复奖励),获得同一等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合并授奖。特等奖按同类一等奖给予奖励;金银铜奖按同类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对获得优秀奖、优胜奖、鼓励奖、成功参赛奖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等奖 2000元/项,二等奖 1000元/项,三等奖 500元/项;各等级获奖项目数视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三)评奖时间及方法
1、东风奖学金每年5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参评项目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证书颁发时间为上年度5月份至参评年度5月份。
3、评选的程序是:以项目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审核,学工部组织相关人员评审并公示。
第二十六条 风华奖
为鼓励我院学生进一步深造,特设该项奖学金以奖励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一)评选对象
学院在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
2、在校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并入校报到;
3、取得学院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三)评定时间及办法
1、风华奖每年6月份评定;
2、评定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审核。
3、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星光奖
为加强我院学生能力培养,鼓励学生获取国家设立的各项技能高级证书,特设该项奖励。
(一)评选对象
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均可申报。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其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
2、在校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通过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多媒体应用设计师、信息系统监理师、嵌入式系统设计师、电子商务设计师、系统分析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等资格考试或获得注册会计师、国家司法考试、注册评估师、注册审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书等国家级证书的;
3、申请学年无任何处分。
(三)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四)评奖时间及方法
1、星光奖每年6月份以系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评定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办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及奖学金的评选,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原则上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先进优先从市级或省级先进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九条 所有奖励均由学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励种类和荣誉称号的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除以上奖励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奖励者,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文件中所列奖励均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如确需发放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具体以当年评选文件或通知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