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9.8.30  单位:学生工作部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当年国家和省教育厅当年发布的文件为准。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每次发放金额为受助金额的一半。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合格,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体测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学校、各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学习成绩优良,具体要求如下(成绩要求均不含公选课):

(1)一等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一等(特别贫困),学习成绩良好(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记录);

(2)二等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二等(贫困),学习成绩合格,必修课程中不及格门数不得超过1门(含重修课程);

(3)三等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三等(一般贫困),学习成绩合格,必修课程中不及格门数不得超过2门(含重修课程)。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由各系贫困生认定小组主持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时要求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学生的2/3,参加评议学生的1/2以上同意后方能推荐。并由班级出具国家助学金学生评议过程的书面材料。

3.各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公示三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审核名单、申请表报学工部,学工部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五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湖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安排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转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全部金额,指标、奖金封存,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下一学年重新评审。

3.发现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学校将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种评奖资格,指标、奖金封存,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下一学年重新评审。

4.所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主动注册成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汇”志愿者并积极参与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和校内志愿服务和义务劳动。学生每享受一次国家助学金,就必须参加不少于20小时(次)的义务劳动。

5.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充学习、生活费用,禁止学生将助学金用于不当用途。

6.转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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