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违法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可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察看期间:
(一)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改正错误,操行成绩合格,课程考核成绩有较大提高或优良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二)学习成绩优异,操行成绩优秀或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限不能少于6个月;
(三)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者: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审批在校内成立学生团体的,视情况责令团体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或解散团体,对团体发起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六)学生团体从事违法活动者,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解散团体,并对团体负责人和积极参与违法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组织老乡会,同乡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加老乡会、同乡会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八)参加非法团体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者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而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
(一)价值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1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5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二次以上偷窃、诈骗,数额累加并从重或加重处分;
(六)对偷窃、诈骗未遂者,视情节可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六条 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通过语言或其它方式挑起或诱起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并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参照或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参照或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捏造事实,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实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请人打架或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进一步发展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携带凶器者:
(1)携带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没收凶器并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携带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参照或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造成后严重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斗殴:
(1)凡参与结伙斗殴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2)组织、策划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
(3)使用铁锤、匕首、菜刀、棍棒、砖头等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以扑克牌、麻将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初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明知赌博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禁止在校内玩麻将,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 污损公物者:
(一)因过失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损坏者,责成恢复或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污损公物而造成公物实质性损坏者,责成恢复或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故意污损公物,未造成公物实质性损坏者,责成恢复或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污损公物,造成公物实质性损坏者,责成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桌面、墙面等处乱涂、乱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异性骚扰,造成被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其他责任人(指容留、隐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 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在校园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公序良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吸食毒品者:
(一)凡收看淫秽书、淫秽画、淫秽录像以及浏览黄色网页、反动网站等,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下载、传播或隐藏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吸毒的学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旷考累计达下列学时或门数者:
(一)旷课达10学时或旷考1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学时或旷考2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或旷考3门以上(含3门)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必须参加班级(包括团支部)活动以及院、系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无故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七)班干部考勤不严或有其他庇护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伪造证件、图章、涂改证件、弄虚作假者;
(二)在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喧哗、哄闹、甩砸物品、乱泼、乱倒、乱吐等,扰乱公共秩序或破坏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威胁、谩骂工作人员者;
(五)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阻止学院工作人员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者;
(七)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者。
第十四条 违章使用酒精炉、煤炉,违章用电者:
(一)违反用电规定,私拉电线、闭路线、网线、电话线和盗用公用电话上网者,责成恢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取暖器者;使用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等违章电器者;没收违章电器,并视其情节轻重,事后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宿舍禁止使用酒精炉、煤炉、液化气炉等,对使用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违反本条规定,宿舍其他成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五)除学院授权的管理人员以外,任何学生都无权断、送电,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以上情形若给他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禁止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一经发现或举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事后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同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校园内乱张贴者,责令清除并视认错态度、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办公及教学场所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对打扑克、下棋、吹、拉、弹奏乐器、播放音响等设备、唱歌或高声喧哗等,影响他人学习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擅自租房居住。擅自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男女交往,举止得体,校园公共场所内不得出现勾肩搭背、搂抱亲吻等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对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并配合学院调查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者。
(三)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不愿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他人的违纪行为,给违纪事件调查带来困难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屡犯者;
(五)具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出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相应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受到处分,操行成绩的核减按照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在班级或所在宿舍出现违纪事件,有明显失职行为的学生干部,该学年不得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程序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解除程序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以下”的处分,没有特殊指明均包括本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教学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