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9.8.30  单位:学生工作部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具体标准由当年的文件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20 小时(次);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5名;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体测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8.同一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

9.经学校认定其家庭经济情况为特别贫困。

第五条 评审办法和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由各系贫困生认定小组主持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时要求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学生的2/3,参加评议学生的1/2以上同意后方能推荐。并由班级出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评议过程的书面材料。

3.各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公示三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审核名单、申请表报学工部,学工部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五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湖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安排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直接转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将追回国家奖学金全部金额,指标、奖金封存,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下一学年重新评审。

3.发现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学校将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种评奖资格;指标、奖金封存,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下一学年重新评审。

4.所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主动注册成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汇”志愿者并积极参与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和校内志愿服务和义务劳动。学生每享受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就必须参加不少于20小时(次)的义务劳动。

5.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补充学习、生活费用,禁止学生将奖学金用于不当用途。

6.转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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