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更新时间:2017.7  单位:教学管理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指申请学士学位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对象为在校学生、学院教师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指直接将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说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过度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

  1.直接使用或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文、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注;或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内容进行增加、删减、拆分、重组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2.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却不加引注;或者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却不加引用;或者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4.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或者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多处加以标注;或者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出处。

  5.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或者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修改一些词语后使用,却不加引注;或直接套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论证结构,仅仅改变其中的方法、数据、结论等内容。

  6.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使用。

  (四)伪造数据指编造或虚构数据或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

  2.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3.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4.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或参考文献。

  5.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五)篡改是指故意改变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

  1.改变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2.修改原始文字记录等,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3.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

  4.修改图像的某些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5.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第五条 职责划分

  (一)指导教师职责

  1.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2.负责指导其所带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

  3.加强对学生研究方法的指导,引导学生独立撰写论文;

  4.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度,及时回答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

  5.审查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情形。

  (二)教学单位职责

  1.负责分配学士学位论文导师及论文评阅老师,并报教学管理部备案。

  2.负责向相关学生宣传《办法》并贯彻实施。

  3.构建教学单位内部的学位论文审查机制。

  (三)学位办职责

  1.统筹规划学院每年的学术道德宣讲活动。

  2.负责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位论文审查

  学士学位论文的审查由教学管理部和教学单位负责组织。论文要有专门的审阅老师,并出具审阅意见。审阅老师要给出修改意见并判定是否为论文作假,学生根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仍判定为论文作假,则延期答辩。

  所有学位论文要通过“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查系统”检测,学士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未接受论文检测的毕业生,学院将不受理其学位资格申请。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要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为当年申请学位人数的10%。

  (二)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或者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定。

  (三)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人本人。

  (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处分办法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历学位,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学院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历学位的处理决定进行公示。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院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对该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处分。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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