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作者:   更新时间:2017.9  单位:教学管理部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部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技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规范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要求:

  (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院的学术声誉。

  (二)增强献身科学、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教职工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为人师表,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脚踏实地、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规范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四)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五)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七)导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学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须经导师审核,签署导师名字需经导师同意。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它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技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严谨论证,直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技成果。

  (七)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

  (八)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受理与界定:

  (一)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必须实名制进行举报和投诉。以非实名制或匿名的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二)教学管理部负责受理对教职工的举报和投诉。

  (三)学工部负责受理对学生的举报和投诉。

  (四)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共同鉴定。

  第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

  凡有符合第五条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联合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研究后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在岗位聘任、晋级晋职、项目申报或学位授予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一)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情形的,对教职工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对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二)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款情形的,对教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对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院对于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对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对被举报者予以澄清事实。

  第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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